在线访谈_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6-19 09:00 信息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在线访谈_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访谈嘉宾:汪学伟

访谈时间:2020年6月19日上午10:00-11:00

内容简介:减税降费促发展

网友留言及回复

网友[义海情天]问:我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请问疫情期间,我公司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超过了50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网友[拉夏贝尔]问:我2019年1月发放的2018年的工资,是否需要并入2019年的综合所得做年度汇算?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实际取得的工资是在2020年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所以,2019年1月份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的是属于2019年度综合所得。 


网友[奋斗的蜗牛]问:我们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我想请问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您所关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也是广大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并入综合所得征税,但国家为了保证个税改革平稳过程,规定在2021年底之前,可以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单独纳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一起纳税,在具体操作中纳税人可以从减轻税收负担角度,根据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情况,经过测算后自行做出选择。 


网友[饮水思源]问:我前段时间买了一万多块钱的机器设备,但商家给我开的是收据,这是否合理?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我该怎么办?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不合理,经税务机关查实后还会受到处罚。法律规定,对于纳税人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您可向我局征收管理科投诉举报,电话是:0552-3099022。我们将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处理结果。 


网友[花开花落]问:我们是一家KTV,疫情期间遭受打击很大,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有什么优秀政策吗?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你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政策,在本公告发布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网友[惊蛰一声雷]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哪些条件?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网友[蕊寒香冷]问:今年受疫情影响,是不是没有开展线下的纳税人学堂培训?线上“淮畔税语”直播是否可以回放?

汪学伟副局长回复:是的,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线下纳税人学堂培训。目前利用“淮畔税语”直播平台,先后举办“淮畔税语?2019年度个税汇算主题沙龙”“淮畔税语?企业所得税汇算”“淮畔税语?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网络直播活动,可以回放并且在视频下方下载培训资料以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