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集
为建立禽类交易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bsfda@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禽类交易管理意见建议”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安民路(货场一路)18号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邮编23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禽类交易管理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9日。
附件: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28日
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发体育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类产品经营(以下统称禽类交易)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禽类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禽类交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禽类交易管理有关重大事项,强化禽类交易管理督查考核,健全禽类重大疫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分级体系,根据疫情防控等需要决定暂停和恢复活禽交易。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规模集中屠宰行业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对达到屠宰规模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活禽规模集中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依法负责禽类检疫监管,规范出证上市。
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设置,指导现有农产品市场改造,推进禽类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禽类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违规禽类交易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市场外占道经营的禽类交易流动摊点。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支持规模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市场交易等环节的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对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奖励补贴。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禽流感等人禽共患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指导市场开办者和禽类产品经营者开展清洗消毒、做好从业人员健康防护。
民族宗教、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禽类交易相关活动的环评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活禽交易市场改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禽类交易管理。
【禽类交易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市区中环线以内(东至老山路,西至秦集路—黑虎山路—大庆北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淝河路)为禁止活禽交易区域(以下简称活禽禁止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活禽禁止区,并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五条 本市活禽禁止区内禽类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除禽类集中屠宰企业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宰杀活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疫病的监测及评估,可以决定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自行发布通告。
【规模集中屠宰管理】
第七条 活禽规模集中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屠宰厂(场、点),不得为非法屠宰活禽经营活动提供场所、设备。
第八条 活禽规模集中屠宰厂(场)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禽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休药期证明,如实记录查验结果;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
(三)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发放检验合格证明;
(四)禽类产品出厂(场)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禽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建立禽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禽类来源、流向、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鼓励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禽类产品经营管理】
第九条 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商场超市、柜台出租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禽禁止区内市场禁止活禽入场交易;
(二)设置禽类产品销售区域的,应实行区域分开,不得和熟食、面点等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交叉;
(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随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入场销售;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类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及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禽类产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照明、通风装置,配备三防设施和清洗消毒设备。与禽类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和工具应当无毒、无害、无异味。
第十一条 禽类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证冰鲜禽类产品始终处于产品保质所需的温度;
(二)建立禽类产品采购查验记录制度,索取禽类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三)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禽类产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活禽禁止区外活禽交易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活禽禁止区外宜实行活禽集中交易。活禽交易市场的销售、宰杀场地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活禽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经营者档案,定期开展巡查,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活禽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定期清洗消毒经营场所和设备工具,不得经营病死禽和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不得经营野生禽鸟。
【过渡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本地家禽养殖和生猪屠宰等企业拓展产业链条开展活禽屠宰加工。企业按照规范建设活禽屠宰生产线,达到屠宰规模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励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活禽禁止区内设置活禽交易区的农产品市场,应结合周边居民需求和市场经营实际对活禽交易区进行改造,具体办法和奖励补贴措施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制定。本办法实施后活禽禁止区内新建的农产品市场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区。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在农产品市场从事活禽交易的经营者自愿变更为经营冰鲜禽类产品的,对购买冷藏冷冻设备等支出予以奖励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定期单独或联合对本办法各项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禽类交易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类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设置活禽交易区的农产品市场。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县域发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为建立禽类交易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1天。
截至3月9日23:59,未收到网上公众意见。
截至3月13日,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中征集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外事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均予采纳。社会公众通过电话、现场等途径反馈意见3条,主要是建议结合市情适当推迟《办法》实施时间,经研究予以采纳,拟继续深入调研、评估,并延期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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