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意见征集

征集时间:[ 2020-04-10 08:00 ] 至 [ 2020-05-10 23:59 ] 状态:已结束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了保护蚌埠市大遗址,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大发体育平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至5月1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1598819760@qq.com

2.邮递信件:蚌埠市东海大道市政府综合楼5811室

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张孟娟

电话:0552-3126856

附件: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10日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蚌埠市大遗址,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蚌埠市大遗址的保护、考古、研究、展示、阐释、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蚌埠市大遗址,具体包括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双墩遗址(含双墩春秋墓)、禹会村遗址、垓下遗址。

蚌埠市大遗址名录,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适时增补。

编制蚌埠市大遗址名录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最小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蚌埠市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把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和淮上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双墩遗址(含双墩春秋墓)的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和禹会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禹会村遗址的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固镇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垓下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为蚌埠市大遗址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蚌埠市大遗址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蚌埠市大遗址所在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蚌埠市大遗址名录中各遗址的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具体实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遗址保护规划和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委托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开展遗址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策划和组织相关文化活动,阐释遗址价值、内涵、历史背景及其所承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六)为游客和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公众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蚌埠市大遗址的义务,对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蚌埠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严格遵守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市和遗址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遗址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与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周边的环境风貌。

第九条  蚌埠市大遗址名录中各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根据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告四至边界和坐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  在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毁坏文物;

(二)破坏绿地;

(三)放养动物;

(四)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五)野炊、烧烤,焚烧树叶、荒草等。

第十一条  在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内,除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和遗址公园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遗址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工程;

(二)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等管线;

(三)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在蚌埠市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遗址管理机构的意见,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和遗址公园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形、体量、色彩、线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遗址公园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景观设计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履行保护职责;

(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法组织考古发掘。

第十三条  在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内,除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禁止建设与遗址保护、展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无关的项目;已有的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对遗址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遗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依法拆迁。

第十四条  涉及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本体保护工程、展示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防护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并依法履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不涉及上述文物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亦应依法履行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根据蚌埠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需要,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第十六条  遗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科学编制和实施考古工作计划,将考古工作贯穿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始终。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遗址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事先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遗址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对考古发掘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

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遗址管理机构提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

第十七条  对蚌埠市大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蚌埠市大遗址名录中各遗址的博物馆(以下简称“遗址博物馆”)及市博物馆、固镇县博物馆应当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除需特殊保护外,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发生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遗址安全和遗址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遗址的日常维护和监测,形成记录档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监测报告,并定期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十九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蚌埠市大遗址内发现文物或其他遗存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遗址管理机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第二十条  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遗址核心价值的阐释、展示、宣传和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确保遗址的核心价值的有效阐释。

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蚌埠市大遗址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有关商标,并针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蚌埠市大遗址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蚌埠市大遗址保护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遗址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有关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组织开展遗址保护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与蚌埠市大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以及群众性文化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蚌埠市大遗址资源发展旅游业。

蚌埠市大遗址的旅游开发,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发掘蚌埠市大遗址的核心价值,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蚌埠市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的需要,有序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注重保护、收藏、科研、参观、宣传、教育等功能的发挥。

第二十五条  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蚌埠市大遗址有关文物、资料的征集和收藏。

第二十六条  在蚌埠市大遗址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并在遗址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大中小学开展蚌埠市大遗址教学实践。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人员到蚌埠市大遗址参加学习。

蚌埠市大遗址名录中各遗址的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教学实践、参观学习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电影、电视剧对蚌埠市大遗址和遗址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拍摄,应当征得遗址管理机构的同意,签署拍摄协议,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接受遗址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遗址管理机构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损毁保护标志的,由遗址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蚌埠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二)项,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遗址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三)项的,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四)项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五)项的,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遗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小结分析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意见征集于4月10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1天。截至5月10日23:59,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因此无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 2020-05-15 16:50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意见征集于4月10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1天。截至5月10日23:59,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因此无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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