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征集时间:[ 2021-05-20 00:00 ] 至 [ 2021-06-20 23:59 ] 状态:已结束 来源:市司法局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蚌埠市司法局立法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zb3123403@163.com,电话:0552-3123403。
  3.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附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以外独立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红线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依法在道路和其他区域划设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停车行为,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及其他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既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
  鼓励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共绿地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和边角空地等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上述鼓励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相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业主共有道路以及其他场地设置立体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停车泊位施划的指导。
  居民住宅区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综合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
  鼓励个人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坚持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推行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收费服务时限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收费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规范设置专属停车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四)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
  (五)按照公告的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并按国家规定对免收停车费的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区域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三)做好车辆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标识、标线,将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车辆停放管理主体责任,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所属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纠正车辆随意停放行为,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或者不按规划建设停车设施,不得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小结分析
  2021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共计10条,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征集意见1条,通过电子邮件征集意见9条。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 2021-07-02 17:05

  2021年5月20日至6月20日,《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共计10条,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征集意见1条,通过电子邮件征集意见9条。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现将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来源

意见建议

意见采纳情况

1

网站留言

禁止在没有专门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两侧规划停车区域、禁止在没有专门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两侧停车。禁止在堤下路 (朝阳路淮河公路桥至圈堤东路路段) 道路两侧停车;把堤下路拓宽,并在堤坝路的两侧修建人行横道,让堤坝路形成环淮河大坝的一般机动车道道路。

  已采纳。在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的规定中增加了规范设置条款。

2

电子邮件

条例按照章节设置,对条款顺序进行排序。条例分为总则、停车泊位供给、管理与服务、附则等章节。

未采纳。与目前立法体例要求不符。

3

电子邮件

第二条改为蚌埠市主城区。

未采纳。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有规划设置,主城区范围不宜界定。

4

电子邮件

第四条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资金投入。

未采纳。市县区政府都应承担停车管理的领导责任。

5

电子邮件

第七条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

未采纳。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为规划部门职责。

6

电子邮件

居民住宅区内规划车位按新建小区和改造小区进行分类,新建小区在规划层面进行控制,改造小区车位设置前应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导。

未采纳。根据大发体育平台改造小区要求,在实施改造前由相关单位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设计,其中已包括对车位的合理化规划设置。

7

电子邮件

道路设置的停车位不应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设置前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意见已在条文中体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8

电子邮件

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哪个职能部门作出何等程度的处罚;增加举报方式及举报人的奖励。

意见已在条文中体现,条例规定了相关罚则。

9

电子邮件

鼓励优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责任,明确规划用地许可和权属的具体办法。

条例已规定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部门职责会在政策中具体明确。

10

电子邮件

取消第十条。

 

未采纳。条例的制定既有针对性,也有普遍性。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位是能够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对富于的停车位,依法对外开放,既有利于资源共享,也能为小区业主增加利益。


  下一步该草案将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法规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 (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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