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农业农村系统的执法办案水平,省农业农村厅从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执法案例中精选提炼了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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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
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一、楚雄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水稻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1月4日,楚雄市种子管理站接到某公司报案: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楚粳28号”“楚粳40号”“楚粳45号”“楚粳48号”“楚粳49号”水稻种子,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1月11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开始进行水稻种子的田间查看,并于同年8月29日、9月23日分别对位于永仁县店子村、楚雄市东瓜镇的种子田进行种子纯度检验等田间生产活动,又于11月中旬至12月20日对水稻种子进行收购、清选、包装、标识、入库(49455千克)等经营活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稻种子市场中间价8.25元/千克,确定货值金额408004元。2021年3月11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月26日,当事人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5月28日,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5日,作出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此期间,当事人未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的滞纳金。12月30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22.40万元和加处滞纳金121.18万元,共计243.58万元。2022年1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水稻种子49455千克,罚款12240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种子是农业“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之基,具有战略意义的“国之大者”。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农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是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关键。国家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实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展水稻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通过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有效维护了种子市场经营秩序,防止种子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该案实体和程序经受住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检验,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环节的严谨性、规范性。
二、沾益盘江某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0年3月17日,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宣禾1号、宣会7号玉米种子是假种子。3月18日,对上述种子扦样送检。2021年2月4日,收到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玉米种子宣禾1号(编号:BJYJ202000101015C014)、宣会7号(编号:BJYJ202000101015C015)《品种真实性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待测样品与1号标准样品相比,比较位点数40个,差异位点数34个;待测样品与7号标准样品相比,比较位点数40个,差异为位点数23个,判定上述两个样品和标注品种不符。2021年2月8日,沾益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宣禾1号、宣会7号系当事人2020年1月1日从宣威市宣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上述两个玉米种货值金额共84000元,销售收入共计835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3月12日,曲靖市沾益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宣禾1号、宣会7号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580元,没收宣和1号、宣会7号各1包(袋)玉米种子,罚款8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种子质量安全有效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基础。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及时查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假种子,有效保障了粮食安全,维护了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力度,切实解决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为种子生产经营者筑起一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高墙,对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形成了震慑。
三、云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案
【案情摘要】2019年4月24日,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交办的当事人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3日间,当事人推广销售玉米品种“秋庆88”“秋庆56”,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2个玉米品种未经审定,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3706kg,违法所得8167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推广销售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品种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玉米品种“秋庆88”6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81670元,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农作物品种的抗逆性、稳产性和适应性,除受本身遗传特性的影响外,还受气候类型、生态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不依法推广、销售种子,会对种植户造成损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及时检查当事人的仓库、查阅销售台账,在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指导下,向20多个州、县农业农村部门及省外农业农村部门发函调查经销户与当事人的交易情况,查明了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违法事实,保障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且本案调查取证难度大、涉及经销户多、办案期限长,执法中稍有不规范、不严谨都会导致证据无法获取,事实无法查清,进而引发执法办案的风险。
四、罗平某某种子经营部未按照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3月16日,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和罗平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同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进货台账记录仅有2页,其他页没有记录。销售台账没有任何记录。现场发现当事人厨房内堆放7个品种310袋玉米种子,经查询农作物种子审定公告,以上玉米种子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现场请提供玉米种子进货单据,当事人以其他人保管为由不能提供进货单据。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靖市罗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个品种310袋玉米种子,罚款12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档案记录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种子进货可追溯。做好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既是种子经营者义务,也是种子经营者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更是确保种子在进货、销售环节能够实现完全追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责令种子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拟稿人:付立坤 审核人:陆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