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2023-08-03 10:11: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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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文如下。

 

云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6月29日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7月26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压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省市县乡村责任

第五条 省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贯彻到“三农”工作全过程,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层层落实抓乡村振兴责任。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在稳面积、提单产、降损失上下功夫,依靠科技增粮,做强高原粮仓。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四)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持动态监测、动态帮扶、动态清零,持续完善线上网络、线下网格监测预警体系和县级每月调度、乡级每半月研判、村级动态排查机制。落实“一户一策”精准帮扶举措,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推动各类资源、帮扶措施向发展产业和扩大就业聚焦聚力,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五)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立足本地区基础条件、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规划发展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扎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强化经营主体培育,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推进农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持续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探索数字农业、精品农业、生态农业、庄园农业、节水农业、庭院经济等农业发展多种方式。推动使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发展产业、使用沪滇协作资金实施产业项目、流转农村土地发展规模种养业的主体全部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提高农民在全产业链发展中的增值收益。

(六)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等乡村振兴所需各类实用人才培养,选树一批发展引路人、产业带头人、政策明白人,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加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派强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继续抓好科技特派员、特派队、特派团选派工作,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参与乡村振兴,扶持致富带头人,打造一支沉得下、留得住、能管用的乡村人才队伍。

(七)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约束力和执行力,持续开展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早婚早育等突出问题整治,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和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布局,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推进九大高原湖泊、赤水河等流域保护治理,巩固长江禁渔成果,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九)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巩固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成果,推广运用积分制、清单制、评比制、网格化、数字化等方式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与同级综治工作平台一体化运行,强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十)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不断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实现乡村由表及里形神兼备的全面提升,加快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加快全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赓续农耕文明,加强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久久为功,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绿美乡村,加快建设现代化边境幸福村,高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十一)协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沿边城镇带和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加快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保障享有同城均等基本公共服务,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提升组织化程度,加快实现村级全覆盖。做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四)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落实。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促强边固防、促基层治理、促现代产业发展,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第六条 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全面落实。

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省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全省实际谋划确定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针对性政策措施,抓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每年主持召开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实行“三农”工作季度调度机制,听取省级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安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工作推进滞后的州(市)、县(市、区)进行述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定期组织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带头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县。

(四)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七条 州(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州(市)带县(市、区)作用。

州(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性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行“三农”工作季度调度机制,听取州(市)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安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工作推进滞后的县(市、区)进行述职,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州(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定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当好“一线总指挥”和“施工队长”,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研究审议党委、政府落实乡村振兴年度任务清单,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坚持县域规划建设一盘棋,按照城郊融合、集聚提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守边固边等类型,因地制宜明确县域村庄布局分类。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落实包乡走村制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调研,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落实包村联户制度,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激活农民主体、乡村资源、社会力量三方动能。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巩固提高粮食产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实行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树立大食物观,推进粮经协同发展,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保障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发挥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预警响应作用,落实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帮扶政策,实现平稳过渡,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帮扶工作,加强定点帮扶,拓展深化沪滇协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四)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走现代化、设施化、高端高品质的农业发展路子。聚焦粮食、茶叶、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生猪、乡村旅游、烟草、蔗糖、天然橡胶等“1+10+3”重点产业,坚持一个产业成立一个专班、组建一个专家团队、制定实施一个三年行动方案及配套支持政策、建设一批重点基地、培育一批龙头企业、运行一个定期调度机制,健全特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升高原特色农业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五)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健全完善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实行发展类补贴,巩固拓展农民经营净收入、全力扩大农民工资性收入、积极增加农民财产净收入、合理提高农民转移净收入,全力促进农村居民和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六)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发现问题、分析研究问题、补齐工作短板。

(七)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深化农村改革,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落实深化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等重点领域改革。

(八)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总结推广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和分析评估,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 省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帮县包乡带村”定点帮扶机制,每个定点帮扶单位至少确定1个重点乡镇开展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计划,持续选派挂职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加大政策、资金、人才、信息、技术、智力等支持力度,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 深化沪滇协作互访交流机制,积极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深化县(市、区)、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六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资源、体制、人才、组织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巾帼行动等。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支持军队接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通过创业指导、平台搭建、培训赋能等途径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州(市)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点考核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每年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州(市)党委和政府通报,作为对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州(市)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承担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督导。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 省纪委省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体系依法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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