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有效维护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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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压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集中力量惩处侵害农民权益、危害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等违法行为,切实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4〕2号)要求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讨会会议部署安排,特制定“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方案。
一、聚焦重点领域执法
(一)农资质量执法
紧盯春管春耕、秋粮播种等重要农时,以及农资产品集中上市和投入使用的关键时点,组织对辖区内相关主体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质量、购销台账、标签标识等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对农业生产使用量大、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企业投诉举报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违法案件发生较多、生产经营市场比较混乱的农资品种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检力度。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违法线索,要加强对生产端、经营端、使用端全过程查处,斩断违法犯罪的行为链。
种子执法要以种子经营集散地、制种基地、乡镇市场、边境集贸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主体及流动商贩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和抽检频次,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套牌包装、“白皮袋”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进销台账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外来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的监管力度,杜绝问题种子流入市场,侵害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农药执法要重点查处非法制售禁用农药和假劣农药以及未经登记农药、无证生产经营特别是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在生产经营农药。加大对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或套证及贴牌生产销售、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农药等违法行为,以及加大整治不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不达标、流动销售农药等行为。
肥料执法要重点查处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和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非法添加农药成分、包装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等重点品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以饲料原料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使用化学中间体生产兽药、擅自改变兽药剂型、兽药标签或者擅自改变剂型,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紧紧聚焦生产、销售、使用环节,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在饲料和饲料添加中使用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以及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以监督抽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农产品生产主体等为重点对象,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生产企业和畜禽屠宰场为关键环节,加强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的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不严格执行休药期间隔期、不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未依法开具或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经营、加工和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公众举报、引发重大“舆情”,导致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动植物检疫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紧盯产地检疫、指定通道、过境通道、地域交叉等关键环节,依法打击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冒用检疫出证电子账户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私营不明动物及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冒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私自出证等违法行为。
植物检疫执法要以种子种苗生产企业、交易市场为重点对象,以种子跨区域调运为重点环节,加强对种子种苗来源、植物检疫证书、检疫运输等手续的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违法行为。
(四)耕地保护相关执法
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未依法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发现挖湖造景、“大棚房”等违法占用耕地和电击蚯蚓、向耕地违法违规排放污水污泥矿渣等破坏和污染耕地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移送。
宅基地执法要围绕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超出规定标准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加大查处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违规改变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及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长江“十年禁渔”执法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勤联动,开展“长江十年禁捕”常态化执法监管,持续开展“三湖八区九河”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非法捕捞团伙,严厉打击电毒炸、电磁脉冲或“绝户网”等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打击长江干流违规垂钓专项行动,紧盯春秋季违规垂钓高发时段,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泥鳅党”、可视锚鱼、钓获物交易、禁钓区垂钓等违规行为。利用冬春季枯水期水位低、网具露出水面的有利时机,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暗查暗访、走访摸排,全面清理废弃网具,依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消除偷捕隐患。
二、抓好重大专项执法
(一)加强农资进村“忽悠团”专项执法
以城乡接合部、偏远农村、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监管相对薄弱地区为重点区域,针对年龄较大、辨假识假能力不强的小农户和种养殖大户等易受害对象,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宣传警示,推动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查处,严防问题农资“入户下田”。推动村“两委”干部、农村党员、乡镇网格员充分发挥监管执法前哨作用,探索建立针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农民风险辨识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
(二)加强以“订单农业”设骗局坑农专项执法
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开展以“订单农业”为名骗农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紧紧围绕粮食种植、畜禽养殖特别是特色种养以及种子种苗种畜禽供销等领域,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订单农业”为名实施合同、生产经营农资以及宣传推广订单农业中的虚假广告、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法规处牵头)
(三)加强牛羊养殖“瘦肉精”专项执法
以肉牛肉羊大县和问题多发地区为重点,采取“关键节点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工作机制,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收购贩运者和屠宰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加大执法抽检频次和力度。核查养殖档案、收购贩运记录、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记录等,督促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处牵头)
(四)加强豇豆农药残留攻坚治理专项执法
加大豇豆种植、收购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推动豇豆常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执法监管和监测抽检常态化,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和违法使用蔬菜禁用农药、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行为。严把豇豆采摘上市关口,加大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依法应当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
(五)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加大对草鱼、鲤鱼、鲫鱼、黄鳝、罗非鱼和牛蛙等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整治,监督指导水产品收购商开具和授权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持续深入开展地西泮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非法使用投入品、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等违法行为。(渔业渔政管理处牵头)
(六)加强农机监理专项执法
紧盯耕、种、收及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紧盯清晨、夜晚等人员出行风险时段以及作业机具和人员转移转场重点路段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农机违规操作、危险作业等行为。加强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职责查处假牌套牌、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载人、拼装改装等行为。(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牵头)
(七)加强渔政亮剑专项执法
聚焦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鱼、水产养殖违法违规行为、渔业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等重点任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渔业渔政管理处牵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稳扛牢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研究谋划行政执法工作,解决行政执法中疑难、复杂问题,打通执法工作肠梗阻。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压实责任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升行政执法三年行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包容审慎监管等要求,加大执法投入,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保障,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打造会办案、能办案、善办案的执法队伍,确保执法力量总体稳定,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健全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沟通会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有明显违法线索或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行业管理机构要为农业行政执法线索来源、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农业行政执法要为行业监管提供有力配合。严格贯彻落实《食品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区域间、部门间执法协作,畅通协作机制,统筹执法力量,推动实施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优化执法方式。要严格贯彻落实“企业安静期”要求,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及时发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提升农业行政执法形象,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切实减轻、消除对生产经营主体正常活动的影响。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过罚相当,实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将“以案释法”活动贯穿执法行动全过程,达到处理一起,教育一片、规范行为的效果。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要增强行政执法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说理,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经得起法律、历史检验,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
(四)强化督促指导。要综合运用平时调度、调查研究、交叉检查、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等形式,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成立调研指导组深入各地开展调研指导,围绕执法行动开展、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协作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指导,对涉及区域广、社会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督办。各地落实举措和工作成效作为推荐行政执法示范创建、通报表扬、优秀案卷的重要依据。
(五)大力宣传引导。各地要深入挖掘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执法行动成效做法的宣传力度,定期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切实营造执法行动的良好氛围。各地对于执法行动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沟通、对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行业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做法、成效及存在问题,不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报送执法行动进展和查办案件情况,并于11月底前报送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联系人及电话,付立坤,0871-65749511,邮箱:fulikun02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