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指引(第3期)
——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精准帮扶
来源:大发体育平台:       2024-09-23 14:23: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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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监测对象精准帮扶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针对性帮扶。

二、政策依据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明确“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2021年5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明确“可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2023年3月,原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明确了监测对象是否都要进行帮扶、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时限、如何精准施策、如何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实施帮扶等内容。

三、帮扶要求

(一)精准落实帮扶。要准确认定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发展需求,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实施精准帮扶。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风险单一的,要及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要精准认定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型,结合风险类型和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实施综合性帮扶措施,做到管用够用。要坚持实施开发式帮扶方针,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更加注重激发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着力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对有劳动能力、有产业发展条件、有意愿的监测对象,要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引导勤劳致富;对弱劳动力半劳动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监测户,要做好兜底保障。坚决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能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

(二)延续帮扶政策。已稳定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如果是从原脱贫户中产生的脱贫不稳定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在过渡期内享受“四个不摘”政策,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如果是从一般农户中产生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能继续享受帮扶措施,但存在一定时间周期的帮扶政策可以延续。比如,小额信贷帮扶应持续到合同到期,公益性岗位应持续到岗位协议到期,教育帮扶和“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等。

(三)行业部门的普惠政策按相关规定实施。

四、帮扶程序

对新识别认定的监测对象,要在10天内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工作(制定帮扶措施计划可与监测对象认定同步开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跟踪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尽快将帮扶措施落实到户到人。

(一)村级申报。村级统计汇总新识别监测对象的基本情况、返贫致贫风险点及帮扶需求,向乡镇上报帮扶计划。

(二)乡镇审核。乡镇对各村新识别监测对象的帮扶计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审定。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各行业部门根据新识别监测对象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因人因户针对性帮扶措施,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四)实施帮扶。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制定完成的针对性帮扶措施反馈乡村两级,并督促相关行业部门落实措施,帮扶责任人跟踪协助落实到户到人。

(五)检验成效。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将帮扶措施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乡村两级通过实地调研、电话回访、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定期跟踪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检验帮扶效果。

  

五、帮扶措施

(一)产业帮扶。一是到户产业帮扶。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强到户奖补,对发展庭院经济的监测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生产奖补”“小额信贷贴息”等各类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二是经营主体带动。实现对有产业发展条件及意愿的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产业帮扶全覆盖,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明确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三是金融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落实小额信贷和贴息政策,确保有产业发展意愿和资金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监测户应贷尽贷。

(二)就业帮扶。一是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且未实现就业的监测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二是就业服务。加强有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监测对象稳岗就业,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和就地就近就业安置。三是就业奖补。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监测户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每年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返乡回流人员中自主创业的监测户劳动力,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创业培训等支持政策。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运用光伏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和社会帮扶资金,设置各类公益性岗位保障就近就地就业。

(三)“3+1”保障。一是住房安全保障。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做好数据互通共享,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范围。二是教育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积极落实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教育补助政策。开展“四查三比对”,落实好“四步法”,严防辍学。坚持“一人一案”,规范落实送教上门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制度,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持续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三是医疗保障。落实监测对象医保资助参保政策,强化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四是饮水安全保障。坚持农村供水风险常态化监测,开展专项排查整改。加强应急预案落实,强化突发极端气象预报预警。实施小型工程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改善农村供水水质,配套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完善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加大工程管护力度,强化村级饮水设施设备长效管护机制,制定运行管护制度。

(四)兜底帮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的监测对象,简化认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渐退期”等政策,确保应保尽保。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同步调整特困供养标准。自2024年7月起,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6400元/人·年(是低保对象认定的一个条件,即年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低于此标准)。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对按规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措施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以及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监测对象家庭,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及时纳入专项救助。

六、云南省乡村振兴领域衔接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或联系不紧密的项目。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简单发钱发物、单纯入股分红的项目。特别是产业项目简单发钱发物、不考虑实际搞无差别补助、搞平均主义。

4.未进行充分论证、建设要素没有保障的工程项目。

5.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未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的项目,以及变更绩效目标后未进行审批的项目。

6.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或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少于2种的产业项目。

7.未明确资产后续管护责任主体的项目。

8.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9.存在“门墙亭廊栏”、不顾实际盲目“堆盆景”、打造“景观带”、刷墙、铺草坪、建牌楼、堆盆景、修仿古建筑等景观项目。

10.违规侵占耕地、损害群众利益、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项目。

11.用于偿还债务和垫资(省级衔接资金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未批先建的项目。

12.建盖、购买、租赁、装修楼堂馆所。比如,办公楼、培训中心、职工宿舍等。

13.租赁、购买车辆和车辆运行维护,购置设备、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等单位基本支出。

14.建设或购买商铺、加油加气站。

15.注资企业、资本金入股、设立基金、借款、垫资。

16.违反经济规律、超发展阶段、脱离实际、盲目贪大、使用率低、项目预期效益低下和重复建设的项目。

17.乡村振兴领域项目资金应符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滞留、以拨代支、超进度支付、拖欠工程款。

本政策指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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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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