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安全无小事 法治为农筑防线
假劣种子的“法律亮剑”
案例直击
问题种子坑农,法治利剑出鞘
案例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某某农资经营部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审定的水稻种子案):2024年4月27日,德宏州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平两优华占”。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平两优华占”1.5公斤,库存数量0.5公斤,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2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作出没收涉案水稻种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某种子服务站经营劣种子案):大理州祥云县种子管理站分别于2024年3月21日、4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金玉101”玉米杂交种子进行扦样,经检验,正常幼苗78%、不正常幼苗3%、死种子19%,发芽率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判定为劣种子。经立案查明,2023年12月左右,当事人向贵州某公司进货种子2000千克,进货价22元/千克。已销售劣种子74千克,违法所得2340元。同时,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两起案例分别触及种业管理的“审定制度”和“质量责任”两条红线,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预防+追溯+严惩”的全链条监管逻辑:
1.审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需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水稻属于主要农作物(国务院规定),李某销售未经审定种子,违反了“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监管要求。
2.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发芽率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劣种子”。张某销售劣种子,既损害农户利益(发芽率低导致缺苗断垄),又破坏市场秩序。同时,未保存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导致无法追溯种子来源,加重了处罚。
3.惩罚性赔偿:
两案均适用“倍数罚”(李某案罚款为货值的66倍,张某案罚款为违法所得的11.5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提高违法成本”的立法意图——通过“罚到痛”遏制假劣种子流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本案中,张某销售的种子标签不符合上述要求,进一步加重了其法律责任。
云南省2023年启动“种业振兴行动”,建立“种子质量追溯平台”,扫描种子包装二维码即可查询审定信息、生产企业资质。张某案中,执法机关正是通过平台锁定其种子来源,快速完成证据固定。
法治警示
种子经营的“三个必须”
1.必须核查审定证书:经营者需查验种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国家级或省级),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见证销售”。
2.必须保存经营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如实记录种子名称、数量、生产企业、进货日期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
3.必须保证质量达标:进货时需查验种子标签(标注发芽率、净度等指标),并留存样品备查;销售前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4.种子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操作指引
农户购种“三看三留”
三看
看“三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证书(主要农作物)。
看标签:标签需标注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发芽率、净度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看包装:包装需完整,无拆封、涂改痕迹(防止“二次装袋”假种子)。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
三留
留凭证:保存购买发票、种子包装(含标签)、剩余种子样品。
留记录:记录播种时间、发芽情况、田间管理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拍照留存。
留线索:发现假劣种子,立即拨打“12316”(农业农村服务热线)或“12315”(市场监管投诉热线),云南已实现“种子纠纷7日快处”。
注意事项:
农户在购买种子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查看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品种审定证书。同时,仔细检查种子标签和包装,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如有疑问,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种业安全,不仅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更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用法治筑牢种业监管网,才能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为乡村振兴播下“希望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