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组成云南省2024年第3专项统计督察组,于2024年11月20日至29日对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了专项统计督察。6月12日,省统计局向我厅书面反馈了督察意见。按照统计督察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统计督察整改责任
(一)强化政治引领。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贯穿统计督察整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引导全省农业农村系统从思想上深刻领会统计督察整改的重大意义,行动上严格落实整改有关要求,推动整改迅速全面铺开、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带领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厅党组会议专门听取督察整改有关情况报告,认真研究审定整改方案。成立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的统计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各项整改工作任务。整改期间,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多次督促指导加快推进各项整改工作。
(三)压实整改责任。认真对照督察反馈指出的4个方面14个问题和4个方面的督察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从制度机制、责任传导、执行落实等方面着手,既针对具体问题精准整改,也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开展全面排查与系统整治,逐项逐条细化形成了34条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整改措施,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靶向始终聚焦、任务一项不落、标准丝毫不降。
二、聚焦整改任务,扎实推进整改措施落地落实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还有差距”方面
一是坚持厅党组带头,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统计领域重要法规文件,不断推动理论学习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二是召开厅党组会议,审议《大发体育平台:专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并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三是制定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汇编,印发《关于抓好统计领域重要法规文件精神学习的通知》,督促推动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厅系统担负统计工作任务的处室(单位)将统计相关学习内容列入本级党组织学习计划,持续组织所属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厅党组会议及时跟进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精神和我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工作部署。
(二)关于“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方面
1.针对“部分统计指标源头数据无支撑材料”的问题。一是于7月29日印发《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验工作的通知》,对农业农村统计基层原始调查表、原始台账等基础账册质量方面的核验要求进行规范和明确。二是担负统计工作任务的处室(单位)会同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业务领域现有统计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重点核查是否有对应的源头数据支撑材料,核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并明确在后续工作过程中,做到数据与支撑材料同步产生、同步审核。三是指导重点州(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工作培训、检查调研等时机,全面梳理种植、畜牧、花卉、中药材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统计指标源头数据支撑材料,规范管理原始台账资料,做到“数出有据”,可查阅有痕迹。
2.针对“部分基层统计调查执行制度不严格”的问题。一是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尤其是深入排查调查内容是否完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和数据采集方式等是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经排查,未新发现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的情况。二是严格执行最新修订、报审印发的《云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制度》,于5月22日组织各州(市)负责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等统计工作的负责人、业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对制度进行详细解读说明,对数据采集、填报与审核等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三是督促指导相关州(市)开展能繁母猪存栏达2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摸排,并使用“农业农村部政务通”填报数据。
3.针对“基层统计调查相关要求违反统计法精神”的问题。一是常态化清理纠正违规文件,持续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切实保障下级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切实提升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经查,未新发现类似违规文件。二是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立即清理纠正有关文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开展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专题学习,提高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实行“谁填报、谁负责”,对异常数据进行实地核实,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数据的行为;开展农户施肥信息监测技术培训、农户施肥情况和肥料使用效果调查监测,进一步提高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4.针对“冬油菜种植面积按计划数报数”的问题。一是强化对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审核、质量评估等全过程各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全面排查“设置底线任务管理或要求数据与计划数匹配”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要求的做法,及时发现并纠正数据质量失实、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数据真实。经查,未新发现类似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二是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对2024年冬油菜种植面积数据进行全面核查。
(三)关于“未严格依法执行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
1.针对“开展未依法审批的统计调查”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严格落实《云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试行)》等明确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要求和程序,持续清理纠正未报经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先调查后审批或备案、修改后未及时报批或备案等统计调查项目。经排查,省农业农村厅目前执行的统计调查制度共29项,其中,农业农村部印发的26项;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3项,分别为《云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制度》《云南省花卉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云南省中药材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均严格按照规定报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执行。二是督促相关州(市)立行立改,已于2024年12月清理并停止了《猪杂交改良品种推广及应用情况年度统计表》《种猪场种猪生产及推广应用情况年度统计表》等14张未依法报经审批的统计调查表的填报工作。
2.针对“未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问题。一是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尤其是深入排查调查对象选取等是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经查,未新发现类似问题。二是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中行政村的抽选标准,按行政村为对象开展监测。
3.针对“部分州(市)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的问题。一是全面排查清理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经查,未新发现存在使用逾期报表的情况。二是于6月25日转发最新《渔业统计调查制度》,督促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停止逾期报表数据报送工作,并严格按照最新有效报表要求审核报送相关数据。三是督促相关县(市、区)立即停止使用逾期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并严格按照最新有效报表报送数据。
(四)关于“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不到位”方面
1.针对“未建立数据质量实地核查机制”的问题。一是在2024年6月已印发《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试行)》,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的基础上,于7月29日再次印发《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验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验工作,其中,明确核验对象包括统计调查对象、基层单位和统计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等3类,核验内容包括基础账册质量、基础数据质量、基础工作质量等3个方面,核验标准包括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4个方面,核验方式包括常规核验、重点核验、现场核验等,并对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及有关要求等进行了细化安排。二是各有关处室和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应用实地核查、调研座谈核查、利用相关数据综合核查等方式,不断加强本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围绕畜牧业、渔业、花卉、中药材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领域,今年先后印发《关于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与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统计工作调研与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等,并对部分州(市)进行了源头数据现场核验。
2.针对“制度制定照搬照抄”的问题。一是按照“谁牵头制定印发、谁负责排查整改”原则,对各级现行农业农村统计相关制度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核查制度制定是否存在未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出现不适用名称表述等问题,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二是督促指导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修订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制度,删除不适用表述,结合实际明确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统计职责与要求。
3.针对“未建立防治统计造假年度报告工作机制”的问题。督促相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印发《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报告工作机制》,明确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机构,建立定期报告防治统计造假工作机制。
4.针对“农业农村统计基层基础仍然薄弱”的问题。一是督促各有关处室和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台账资料,不断推进原始资料、分析材料等电子化管理。二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已基本配备能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督促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统计等部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工作“八有八化”、村(居)委会“四有四化”,并取得一定进展。如: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严格按照统计部门主导、农业部门分析,乡镇政府负责,村级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统计人员实行全编制、专岗专人,确保统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联合县统计局,指导孟定镇试点推进乡镇农业农村统计“八有八化”和村(社区)“四有四化”。三是将统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有效保障工作开展。
5.针对“农业农村统计业务培训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加强与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的沟通协作,于5月15日建立省级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省级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级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二是分层级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在2024年先后两次联合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开展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统计业务培训的基础上,于2月13—14日再次邀请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联合开展统计制度方法和调查知识技能专题辅导,并以视频形式培训至县级,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各级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不断加深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的理解掌握。红河、保山、德宏、大理、玉溪等州(市)和畜牧兽医处等处室也结合实际先后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辅导,并重点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三是于7月25日印发《关于抓好统计领域重要法规文件精神学习的通知》,制定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汇编,督促各有关处室和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持续组织所属干部开展学习。
三、巩固深化成果,全面加强部门统计调查工作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此次督察整改为契机,坚持“当下改”与“长效抓”相结合,推动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扎实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对已完成整改的,巩固深化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复。对需长期坚持、持续推进的,在常态化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做到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有机结合。
(二)不断夯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严格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实施办法》,充分运用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等契机,强化负面典型案例警示,积极支持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全面压紧压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三)持续推进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试行)》《云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统计调查制度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牢固树立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强化统计数据生产全流程管理控制,加强实地检查指导服务力度,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持续强化涉农统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好省级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分析研判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新动向,为政策制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