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邵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省级统筹资金上解问题的建议》(第0487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接办建议后,省委农办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政策研究处牵头,与省财政厅立足职能职责就建议内容进行了会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坚持实事求是,从加强政策解释、持续抓好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资金上解后,省级基本全部统筹用于全省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直接由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级。资金投入保山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了保山坝区耕地生产能力,有效解决了山区耕地碎片化、地块高差大、工程性缺水和水土流失易发生等问题,对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象,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与政策和工作实际吻合。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建议不再规定省级统筹上解,由各地按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统筹使用,更好地补齐地方农业农村建设短板”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明确“省级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在所辖各地区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旗)乡村振兴”。按照中央规定,报经中央同意,省级制定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28号),明确“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全省及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分别达到6%、7%、8%、9%、10%以上”“省级政府每年从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35%,在全省调剂使用”“省级统筹资金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明确的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及省级统筹比例进行测算”。因统筹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包括省级统筹上解政策)为中央规定,省级无法突破中央政策不再开展统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该政策的支持对象主要是粮食生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以保山市为例,2021—2024年,保山市共上解省级统筹资金2.71亿元,省级分配下达保山市土地出让收入省级统筹资金3.42亿元,有力支持保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是关于“建议优化资金使用方向,近年来省级统筹上解部分基本全部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议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12项支出事项因事制宜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并根据各地实际需求适当拓宽资金使用方向”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考虑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按照中央到2035年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云南省2025—2035年还需新建高标准农田约1705万亩(每年155万亩);加之2019年以前建设标准低,大约1720万亩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需进行提升改造,2035年前年均需改造156万亩,任务相当繁重。同时,前期土地集中连片、水源条件好的坝区已基本建成高标准农田,今后建设重点将转移到边远山区,地块分散、交通不便,建设成本相应增加,资金需求不断增大。按照我省目前财政渠道建设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亩均补助标准新建3000元、改造提升2750元测算,共需投入资金约984.5亿元,年均需投入约89.5亿元,资金需求巨大,与云南省财力有限的现状存在较大矛盾,因此我省土地出让收入上解省级统筹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下一步,若保障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后资金还有结余,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将适当拓宽资金使用方向,支持种业振兴等其他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政策研究处王世政,0871-6561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