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4 10:29  来源: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各行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科技进步水平和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次评选前,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由两厅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局)负责同志、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的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 人的奇数。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不向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在安徽省工商注册的单位(不包括省外驻皖分支机构)。

(二)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 15 年以上(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者可适当放宽),具备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具有一级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 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 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奖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2.国家部委、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

3.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及以上;

4.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

5.本专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

(六)在本专业领域完成的学术著作、论文、标准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专著;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SCIEI检索论文;

3.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过3篇论文及以上;

4.参编过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

5.作为前5名主要完成人参编过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累计3 项及以上。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以申报当年6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三)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称号。

(四)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申报人须经不少于2 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中国工程院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

每位推荐人每届最多可推荐2 名申报人。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失信行为被列为惩戒对象处于惩戒期的;

(四)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3 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件) ;

(二)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需提供不超过5 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对于房建和市政以外专业领域的申报人,应提供相关领域省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可由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提供),供评选工作参考。同一领域多人申报的,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择优排序。

第十二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择优排序后,报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省直、省属、中央驻皖勘察设计单位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人2 次申报资格,情节恶劣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评选与发布

 

第十五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 个阶段。

第十六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业初评组,指定初评组组长,负责初评工作。对申报人的工程业绩和学术成就水平,可组织专业人员盲评。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50%

第十七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各初评组组长参加会议并说明有关情况。评选时应组织申报人答辩,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 且排在前20位的候选人列入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 的候选人不足20名,不再补选。

第十八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5 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发文公布审议通过的名单,授予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可对获评的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将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可撤销其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少于6 位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联名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大师称号。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有对申报人的推荐权,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与国家、省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工程建设标准化、咨询、评审、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

第二十七条 年满80 周岁的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成为资深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资深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推荐和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工程勘察设计”涵盖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应为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获得其他奖项的,应为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建设[2007]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从事专业:                

 

申报行业:                 

 

申报人单位:               

 

推荐人姓名                    

 

申报日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本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本人填报的《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除身份证、手机外的所有内容均可向社会公布。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申报人签字:               

                                        

 


 

一、申报人应从现工作单位申报。本表需填写一式2份。

二、申报人应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如实逐项填写申报表,

字迹端正、清楚。如电脑打印,表中签字处应本人手写。

三、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月、日”使用公历。

五、个人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等均填写现状最高等级。

六、主要栏目填写内容说明:

“教育和工作经历”一栏按时间顺序填写,从大学教育开始,包

括取得国内外专业学历情况。

“主持的工程项目”主要指申报人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或设计,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在项目中的职责、项目工程规模、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获奖情况”主要指申报人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国家部委、行业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本专业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情况,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奖项名称、在项目完成人中排序。

“完成的学术著作、论文、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主要指申报人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的经SCIE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过的学术论文,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内容应包括学术著作、论文、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名称,出版社、刊物名称,标准及标准设计发布单位名称,出版、刊载、发布时间,著作、论文是否第一作者,在参编的标准、标准设计完成人中排序。

“其他”主要指申报人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的成就;获得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称号情况。

 

 

 

 

 


 

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

   

 

   

 

 

二寸正面

免冠近照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学位

 

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

 

政治面貌

 

执业注册资格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教育和工作经历:

 

 

 

 

 

 

 

 

 

 

 

 

 

 

 

 

 

 

 

 

主持的工程项目:

 

 

 

 

 

 

 

 

 

 

 

 

 

 

 

 

 

 

 

 

 

 

 

 

获奖情况:

 

 

 

 

 

 

 

 

 

 

 

 

 

 

 

完成的学术著作、论文、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请标注位于附件材料中的页码):

 

 

 

 

 

 

 

 

 

 

 

 

 

 

 

 

 

 

 

 

 

 

其他:

 

 

 

 

 

 

 

 

 

 

所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区市、省直管县

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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