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蚌埠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蚌埠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蚌埠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bengbu.gov.cn/)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2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发展和保障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蚌埠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地址:蚌埠市蚌山区南湖路1008号住房发展和保障科。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258859379@qq.com,电话:0552-2567035。
蚌埠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扶持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销售,限定处置权利,实行政府或政府指定主体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研究、宣传和咨询,项目计划拟定,对辖区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申购人员资格审核、房源登记和分配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中享有的共有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或经营。
第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提出筹建项目计划,明确共有产权期限、价格、份额占比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结合人才引进、产业布局、方便生活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布局。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用集中建设、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和既有房源转化等方式筹集。
集中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照“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定份额”的原则,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开发建设。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明确配建户型、面积、位置和房价等内容,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
既有房源转化的,可将政府房源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共有产权住房,由所在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以改善型户型为主。考虑国家三孩政策,一般以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户型为主;针对高端人才的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6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融资抵押;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共有产权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筹集和管理费用可以从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保障性住房收益结余等经费中列支,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价格与权属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确定,并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购房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期限原则为5至8年,每个项目共有期限在具体项目方案中予以明确。
政府产权份额,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主体持有,并负责具体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小区相关规定运营管理。
第四章 申购管理
第十四条 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一般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产权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且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二)申请人在本地缴纳社保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大发体育平台引进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无产权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且未购买过本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共有产权房;
(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的单位证明,并承诺购房后服务期限5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分项目、分批次优先定向定量供应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在职人才。
第十六条 购房人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通知交付之日起腾退或者以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对于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通知交付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接受相关情况核查。
购房人按照建设项目向本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相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准予购房,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购房人选定共有产权住房后,应当与政府或政府指定主体签订购房合同和房屋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购房人制定便捷的贷款措施。
第五章 登记与处置
第十九条 购房人和政府指定主体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附记栏应明确购房人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房人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买卖、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份额;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给购房人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三)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
(四)违反房屋使用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原购房人产权份额继承、夫妻份额调整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持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与政府指定主体签订共有产权房屋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相应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由政府指定主体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贷款利息回购其持有的产权份额。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满共有期限的,应补购政府份额房屋或申请政府回购其个人份额房屋。未及时办理的,按照市场价交纳政府份额房屋租金。补购和回购价格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贷款利息确定。购房人补购政府产权后,住房性质转为全部产权商品住房,同时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因原购房人产权份额继承、夫妻份额调整等原因变更不动产权证的,前款时间计算起始日期为原购房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购房人按整套房屋建筑面积全额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享有物业表决权、承担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政府指定主体、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业务,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供应、使用以及退出的相关档案,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签约的,解除购房合同,由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已交付的,由政府指定主体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并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该套市场评估价中的低价收回房屋;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