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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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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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因战因公致残证明材料、医疗证明材料、市县受理通知书、市县请示等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其他 | 无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设区的市级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省级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县级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设区的市级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省级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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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 个工作日 | 蚌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吴书全 | 优待抚恤科 |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申请材料收件把关。 3、负责受理申请材料的收件登记、打印回执。 4、负责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等手续。 | 无 |
受理 | 0.5 个工作日 | 蚌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吴书全 | 优待抚恤科 |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申请材料收件把关。 3、负责受理申请材料的收件登记、打印回执。 4、负责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等手续。 | 无 |
办结 | 0.5 个工作日 | 蚌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吴书全 | 优待抚恤科 |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申请材料收件把关。 3、负责受理申请材料的收件登记、打印回执。 4、负责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等手续。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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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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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是否都可视为执行任务 | 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政策问答解释:整个出差期间不能都视为执行公务。如果出差期间正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发生意外,可按照“在执行任务中”进行认定,否则,如在出差期间外出死阿布、旅游、购物等时候发生意外,不能按“在执行任务中”认定因公致残 |
对于“上下班途中”致残如何把握 | 关于“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必经的路线上。对在上下班途中因从事其他活动或绕路行驶发生的意外不予认定。 |
对于“意外事件”致残如何把握 | 关于“意外事件”,应强调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和可观赏的不可抗力性。具体应主要把握是否为不可抗拒的外力,对于不少外力的情形,一般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