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2019年支持企业用工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9-08-21 13:45 信息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城求职的农村户籍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企业1年5项社会保险补贴。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季度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保费用给予补助。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4.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金人员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5.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申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6.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省外三个层次分别申报100元、300元、500元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7.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可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申报补助,由输(转)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8.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10. 失业保险费返还: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比例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11.校企培训对接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市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12.企业新员工培训补贴: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13.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的培训补贴。

14.新型学徒制:企业组织中青年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的实际教育培训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学徒期满,未能取得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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